对许多人来说,司法鉴定还是个陌生领域。不过,要是打官司,在“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定证据,其作用越来越大。事实上,市民寻求司法鉴定,其主要目的还是打官司。
记者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获悉,去年我市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为6443件。按照委托主体划分,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2694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07件,企事业单位委托31件,个人委托3454件。涉及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案例6027件,占总业务量的93.54%。
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开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范围主要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假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我市去年办理的6443件司法鉴定案例中,最常见的是法医临床鉴定,共5795件,占总鉴定量的89.94%。
去年7月,患者冯某因关节疼痛、皮疹,来到杭州一家医院就诊。入院前冯某生命体征平稳,不料住院一周后,因血压骤升,结果诱发脑出血死亡。冯某家属怀疑冯某的死因与医院给冯某过量注射激素类药物有关,于是找到司法鉴定所寻求司法鉴定。鉴定人根据冯某家属提供的相关资料,认定医院在给冯某治疗过程中,存在用药过量的医疗过错,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文书。在法院的调解下,冯某家属获得赔偿。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
早些年,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公检法等部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纳入国家行政管理范畴,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权限,公安、法院、检察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服务。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核心问题是赔偿数额,而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依赖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虽然伤残恢复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时间不同鉴定人员对同一伤情进行鉴定,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各种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同一患者同一伤情,在不同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由此引发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不认同、不满意,并继而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和怀疑。
据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定伤残时主要适用标准有3个: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道标”、“人标”和“工标”。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适用“道标”;因工伤致残的,适用“工标”;因人身伤害包括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关系致伤的,适用“人标”。由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相对较高,两者差异较大,同一伤残通常以工伤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高,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少,造成处理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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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多人来说,司法鉴定还是个陌生领域。不过,要是打官司,在“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定证据,其作用越来越大。事实上,市民寻求司法鉴定,其主要目的还是打官司。
记者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获悉,去年我市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数量为6443件。按照委托主体划分,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2694件,律师事务所委托107件,企事业单位委托31件,个人委托3454件。涉及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案例6027件,占总业务量的93.54%。
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开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范围主要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假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我市去年办理的6443件司法鉴定案例中,最常见的是法医临床鉴定,共5795件,占总鉴定量的89.94%。
去年7月,患者冯某因关节疼痛、皮疹,来到杭州一家医院就诊。入院前冯某生命体征平稳,不料住院一周后,因血压骤升,结果诱发脑出血死亡。冯某家属怀疑冯某的死因与医院给冯某过量注射激素类药物有关,于是找到司法鉴定所寻求司法鉴定。鉴定人根据冯某家属提供的相关资料,认定医院在给冯某治疗过程中,存在用药过量的医疗过错,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文书。在法院的调解下,冯某家属获得赔偿。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一
早些年,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公检法等部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把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纳入国家行政管理范畴,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权限,公安、法院、检察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再面向社会服务。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核心问题是赔偿数额,而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依赖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虽然伤残恢复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时间不同鉴定人员对同一伤情进行鉴定,存在一定差异。但由于各种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同一患者同一伤情,在不同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由此引发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不认同、不满意,并继而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和怀疑。
据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定伤残时主要适用标准有3个: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道标”、“人标”和“工标”。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适用“道标”;因工伤致残的,适用“工标”;因人身伤害包括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关系致伤的,适用“人标”。由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相对较高,两者差异较大,同一伤残通常以工伤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高,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少,造成处理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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